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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章 案中案(2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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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时51分

勘查时间:1984年4月7日4时15分至6时27分

勘查地点: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

指挥人姓名:丁科(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)

参加人姓名:黄杰远、栗华(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);王伟达(市公安局法医);徐键(市公安局照相技术员);颜冰,董德一(市公安局痕迹技术员)。

现场条件:气温14~15度,相对湿度30%~35%,白炽灯。

勘查过程及结论:

1984年4月7日3时52分,市局刑警大队值班室接东坝派出所民警王天宇电话通报称: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住户遭遇入室抢劫,请求勘查现场。接报后,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技侦人员在队长丁科带领下,于同日4时13分到达现场。

据报案人陈天谯(男,45岁,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户主)介绍:凌晨两点至三点之间,他在家中遭遇不明男子入室抢劫。该男子离开后,他挣脱捆缚后报案。

听完案发介绍,刑侦人员在丁科队长的指挥下,对现场由中心至外围进行了勘察。

现场位于本市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,该房屋为南北向两室一厅户型,客厅和主卧室朝南,次卧室和厨房卫生间朝北。

房屋大门木质,配备"三环"牌门户锁,大门和锁头均无损坏迹象。

案发时事主正在主卧室内睡觉,此处即为中心现场。该卧室由一扇内开木门通往客厅,据事主陈述,案发前木门掩而未锁。卧室南端有阳台,阳台配备防盗网,防盗网在案发后完好无损。

卧室内有双人床、衣柜、床柜、书桌等家具,家具均无撬动毁坏痕迹。

双人床床面凌乱,床头抛弃有湿毛巾一块,经事主辨认,此毛巾为自家的洗脸毛巾,案发前应挂在卫生间内。

床下有一条男式长裤,该长裤被剪成长条状,剪切痕迹新鲜。经事主辨认,此长裤亦为自己平日所穿,案发前应挂在主卧室衣柜内。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条长裤捆绑他的妻子赵翠芳,后被事主解开。

床下还有少量使用后的胶布,经事主辨认,此胶布为自家客厅内存放的日用之物,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些胶布粘住赵翠芳的嘴和眼睛,后被事主撕掉。

卧室东南角有一小型保险箱,勘察时该保险箱呈正常方式敞开,保险箱内无现金。

卧室地面铺设简易瓷砖,地面所留脚印已经提取。保险箱、家具、长裤、胶布上所留指纹亦全部提取。

客厅为封闭室,除入户门外,无其他对外出口。客厅餐桌小抽屉中的家用胶布被取出,其他未见异常。

朝北的小卧室为储藏间,平时不住人。案发前后小卧室门反锁,勘查时未发现异常情况。

卫生间有一扇朝东的小窗户,案发前后窗户均从内部关好,无人为撬动和出入痕迹。

厨房有朝西的大开窗,案发前后窗户均从内部关好,无人为撬动和出入痕迹。厨房地上另有一条被剪成长条的男式长裤以及胶布条若干,该长裤亦属事主所有,在案发时被用来捆绑事主。长裤旁有剪刀一把,为事主案发后用来剪开捆缚的工具。

其他无异常。

现场勘查于4月7日6时27分结束。提取了现场遗留的鞋印和指纹。拍摄了现场照片15张,绘制现场图1份,制作勘查笔录1份。

指挥人:丁科(签字)

勘察人:黄杰远、栗华、王伟达、徐键、颜冰,董德一(签字)

看完这份勘查笔录,罗飞开始品出了一些滋味。这起案件的确有不少非同一般的地方。

首先侵入者在凌晨潜入室内却没有对门窗造成任何破坏,这已不是普通匪徒有能力做到的,而更加令人侧目的是,侵入者所有的作案用具(用来捆缚事主的长裤、胶布条等等)全部是在现场就地取材。这一招看似普通,其实却大有讲究,因为警方破获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寻访作案工具的来源,案犯在这方面没有给警方留下任何机会。

从以上两点来看,此案的嫌疑人极为老道,甚至对警方的破案手法也了然于胸。继续翻看相关资料时,耐人寻味的地方还越来越多。

法医的鉴定报告显示,事主四肢关节处确有捆绑痕迹,但除此之外,周身无任何伤痕;

痕迹技术员的鉴定结果显示,现场环境中(包括门窗、保险柜、胶布条、剪刀等)提取到的指纹和脚印都是事主夫妇所留,并无第三人的遗留痕迹;

……

综合这些方面来看,案发现场竟找不到和入侵者有关的一点点蛛丝马迹,难道他真的能像魅影一般来无影、去无踪吗?

的确是一起令人头疼的案子,难怪即便有丁科坐镇,警方人员却也对此案一筹莫展。

除此之外,资料里似乎再没有什么有价值的记录了。只有案件之外的一个细节还能引起罗飞的关注:警方记录显示,此案前期负责人是丁科,到后期则变成了黄杰远。由此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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